可以,但須提出或傳真「請假狀」及「相關證明」(例如機票、診斷證明書等)給法院或地檢署,並向書記官確認法官或檢察官有無准假。
如果法官或檢察官否准請假,則仍應遵期到庭,以免受到不利的效果,例如刑事被告可能被「通緝」、民事事件的當事人可能被對造聲請「一造辯論判決」、證人則有可能被處以「罰鍰」或「拘提」。
地檢署請假範例
https://www.tyc.moj.gov.tw/294079/294125/294127/377762/post
法院請假範例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361-3992-65b2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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