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來看一下律師法第127條第1項規定:
「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金。」
所謂「辦理訴訟事件」:
包含「出庭」或「撰寫書狀」等與訴訟案件有關之行為。
所謂「意圖營利」:
行為人意圖藉由受任辦理個別訴訟事件,而取得相當於執行律師業務之報酬或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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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律師法的案例:
一、A男雖然有辦理代書業務的經驗,但不是律師,亦非依法令執行業務,卻向他人收錢代寫「書狀」及「出庭」,遭處有期徒刑5月。
參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706號判決。
二、B男不是律師,亦非依法令執行業務,卻向他人收取11,000元代寫「支付命令聲請狀」,並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遭處有期徒刑3月。
參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64號刑事判決。
三、C男不是律師,亦非依法令執行業務,卻向他人收2萬元代寫「民事起訴狀」,遭處有期徒刑3月。
參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934號刑事判決。
四、D男不是律師,亦非依法令執行業務,卻向他人收數萬元代寫「民事起訴狀」、「民事抗告狀」、「民事聲請撤訴訟狀」,遭處有期徒刑6月。
參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3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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