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對方一再強調是合法的,還出具「合作契約書」保證金融帳戶僅供投資「虛擬貨幣」的用途,絕無參與任何詐欺、洗錢等非法行為,也絕對不能輕易相信。
法院對於此類案件,通常會認為詐騙集團利用「人頭帳戶」詐騙,層出不窮,且經新聞媒體廣為報導,所以行為人應該可以預見,提供帳號資料給他人,極可能被利用作為詐騙的犯罪工具,所以行為人具有「幫助犯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的不確定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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