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律師-郭文程律師】練身體前,先讀「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健身產業發展態樣日趨多元,但糾紛也日益增多,為了避免健身消費糾紛,在簽訂「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時,先快速瀏覽一下「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免權益受損

一、業者應該提供至少3日的契約審閱期間:
業者如果違反,消費者可以主張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則契約不成立,業者應該返還全額費用。

二、契約生效7日內,還沒開始上課,消費者決定不上,可以要求業者全額退費:
業者不得收取手續費違約金任何名目費用」。

三、消費者預約後放鴿子,教練仍須補課:
如果沒有事先約定由消費者負擔教練場地費用,則業者要「免費補課」。

四、未經消費者同意就換上課地點,消費者可以終止契約:
業者不得收取手續費違約金任何名目費用

五、指定教練無法依約執行業務,消費者可以終止契約:
業者不得收取「手續費」、「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

六、如果業者過度行銷教練課,累計教練服務契約量(含同一業者不同教練),已達每週平均逾五堂課,消費者可以終止契約:
業者不得收取「手續費」、「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

七、業者服務有異動應事先通知:
業者未依約定的方式及時間事先通知時,消費者得依約定方式請求業者於指定時間內「補課」或賠償

八、消費者因下列事由事先請假,免繳課程費用,且課程有效期限順延:
(一)出國逾一個月。
(二)傷害、疾病或身體不適致不宜運動。
(三)懷孕、育嬰、侍親之需要。
(四)服兵役致難以履約。
(五)職務異動或遷居致難以履約。
(六)其他事由致難以履約。
如果是(二)的情形,可以在事由發生後1個月內補辦

九、消費者如果受傷等原因導致不適合運動,可以跟業者終止契約:
(一)當消費者因「傷害、疾病或身體不適致不宜運動」向業者暫停會籍,並且因此暫停會籍滿6個月後,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於之後6個月內不能運動者,消費者可以以此為由終止契約。
(二)業者不得向消費者收取手續費或任何名目之扣費。

十、業者因故無法繼續提供約定服務的處理:
(一)業者應依未服務之堂數(含所贈與服務堂數)計算餘額退還予消費者,不得收取「手續費」、「違約金」或「任何名目」之扣費。
(二)業者另外須給付消費者違約金。


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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