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於訂立定型化契約前,企業經營者應該要提供合理的契約審閱期間,以符合契約自由之精神。
一、定型化契約的意義:
契約條款由一方當事人之「企業經營者」單方面所擬定。
二、審閱期間的意義:
為維護消費者知的權利,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 ,應給予消費者有充分了解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時間。
三、審閱期間有多長:
請參見下方「定型化契約審閱期間彙整表」。
https://cpc.ey.gov.tw/Page/F3D0729C6E3FCF62
四、違反合理審閱期間之效力:
(一)該條款原則上不構成契約的內容,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二)但消費者認為可以接受時,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三)至於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審閱權利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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