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律師-郭文程律師】企業經營者沒有給「審閱期間」怎麼辦?

消費者於訂立定型化契約前,企業經營者應該要提供合理的契約審閱期間,以符合契約自由之精神。

一、定型化契約的意義:

契約條款由一方當事人之「企業經營者」單方面所擬定。

二、審閱期間的意義:

為維護消費者知的權利,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 ,應給予消費者有充分了解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時間。

三、審閱期間有多長:

請參見下方「定型化契約審閱期間彙整表」。

https://cpc.ey.gov.tw/Page/F3D0729C6E3FCF62

四、違反合理審閱期間之效力:

(一)該條款原則上不構成契約的內容,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二)但消費者認為可以接受時,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三)至於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審閱權利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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