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律師-郭文程律師】租屋糾紛常見問答

租屋糾紛常見問答

問:如何確認出租人的身分?
答:出租人應出示「有權出租本租賃住宅之證明文件」(例如土地所有權狀、建物所有權狀)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供承租人核對。



問:押金上限為何?
答:最多不得超過2個月房租的總額。

問:租期內房東是否可以調整租金?

答:不可以。

問:電費上限為何?
答:不論「夏月」或「非夏月」,房東均不得收取超過「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

問:承租房屋後,房屋或設備有所損壞,應由何人負責修繕?
答:
原則:房東修繕(租賃雙方沒有特別約定時)。
例外:房客修繕(租賃雙方約定由房客負責修繕或損壞是由房客所造成)。

問:房東是否可以禁止房客申報租賃費用支出?
答:不可以。

問:房東是否可以禁止房客遷入戶籍?
答:不可以。如果房東若不願意配合者,房客可以檢附租賃契約書,請戶政事務所查明居住事實後,辦理遷入手續。

問:房東是否可以禁止房客申請租金補貼?
答:不可以。

問:承租房屋後,若無法定事由,是否可以要求提前終止租約?
答:視房東及房客雙方有無約定,可不可以提前終止租約。

問:房東應於何時返還押金?
答:租賃期滿或租賃契約提前終止,如果房客沒有欠費、毀損或其他違約情形,房東就應該在房客交還房屋時,將押金無息返還給房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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