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律師-郭文程律師】勞動部近期命令及函釋

一、公告修正「基本工資」(勞動條2字第1120148404號公告):
每月為新臺幣2萬7,470元、每小時為新臺幣183元,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二、哺(集)乳時間(勞動條4字第1120147501號令):
(一)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
(二)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三)所謂「每日」包括出勤之工作日、休息日及休假日


三、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於10日前以書面向雇主提出之計算方式(勞動條4字第1120147942號函):
(一)「10日前」計算方式,以受僱者向雇主提出書面申請次日起,依曆計算至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始日之前一日止
(二)例如: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之始日為5月15日,則受僱者至遲應於同年5月4日以書面向雇主提出申請


四、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勞動條2字第1120147759號函):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二)近來,聞有少數社福機構要求社工人員於受領工資,必須將工資之一部分給予其他同事,致其工資受損
(三)經查明確有相關事實,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裁處,並限期雇主補付工資,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五、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未採取相關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之行政罰裁處權時效如何起算(勞動條4字第1120148373號函):
該作為義務之行政罰裁處權時效,依104年9月3日「104年度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律座談會(提案五)決議」,採取「自行為義務消滅時起算裁處權時效」。


若有任何「法律問題」、「法律顧問」或演講需求,歡迎來電諮詢!

☎️平日諮詢專線:(04)2301-1050

台中市西區英才路530號10樓之7

⭕️服務範圍:

勞資爭議、婚姻親權及遺產爭議、保險及醫療糾紛、民事訴訟代理、刑事辯護及告訴代理、非訟事件(支付命令、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及企業法律顧問等。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